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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起诉书_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两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两当县,现住甘肃省两当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分别于2015年、2016年在网上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退壳器、枪托,通过网上视频教程,利用家中的角磨机将射钉器、无缝钢管、退壳器、枪托等配件改制组装成一把射钉枪。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号:(甘)公(刑)鉴(痕检)[2020] 278号)鉴定,该枪状物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两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珺

2020121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在甘肃省两当县**镇**村***组**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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