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生态刑不诉〔2019〕193号
被不起诉单位惠水县**石厂,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镇**村**组。法定代表人:曹**。
被不起诉人曹**,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惠水县**厂,法定代表人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惠水县***砂石厂取得原贵州省林业厅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核定在惠水县**镇**村**组集体林地面积27.93亩用于开采岩石生产砂石。但再荣砂石厂曹**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超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规定的范围进行开采,经测算,超范围占用林地54.4亩。
本院认为,惠水县***砂石厂及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补植复绿,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水县**砂石厂、法定代表人曹**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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