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11195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住鹤壁市淇滨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8时许,在淇滨区**镇**村被告人曹某甲家门外,曹某甲与被害人曹某乙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吵,后曹某甲用铁锹捣向曹某乙胸口致其受伤。经鉴定,曹某乙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赵某某、曹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华蕾
检察官助理:侯 鹏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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