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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566号

被告人曹某,绰号“大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曾因寻衅滋事于2004年4月27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7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9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牟某,绰号“小牟”,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大连**中心员工,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户籍所在地:庄河市**镇**村**屯**号)。曾因吸毒于2015年12月2日被庄河市公安分局大郑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9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绰号“小东”,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6********,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市金州区**店厨师,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号。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于2015年8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大窑湾派出所行政行政拘留15日;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牟某、朱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于2018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7月2日重新收案,本案于2018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于2018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吸毒人员石某、张某联系被告人牟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牟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某600元****,联系被告人曹某购买0.5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给其****,被告人曹某收钱后,驾车将0.5克甲基苯丙胺送至大连开发区岭湾峰尚小区一指示牌下面,后张某将毒品取走。

2018年3月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牟某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某300元****,与被告人曹某取得联系,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被告人曹某手中购买0.2克甲基苯丙胺,并让被告人曹某将该毒品送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山里宝福林洗浴门口的一辆报废车车轮位置,而后被告人牟某联系石某、张某取走毒品。

2018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牟某通过微信收取石某毒资300元,联系被告人曹某购买0.2克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200元人民币,让被告人曹某将该毒品送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山里宝福林洗浴门口的一辆报废车车轮位置,而后通知石某取走。

2018年3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牟某通过微信收取石强300元,联系被告人曹某购买0.2克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410元人民币(包括此次毒资200元、前一次曹某没有及时收取被退回的毒资200元及牟某以前的欠款10元),被告人曹某收款后驾车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悦公寓楼下将0.2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牟某和石某。

2018年3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曹某驾车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曼陀铃迪吧附近,贩卖给被告人朱某甲基苯丙胺3克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告人朱某。而后被告人朱某驾车至大连金州御龙湾金泉公寓楼下贩卖给刘某甲基苯丙胺0.2克,被告人朱某收取刘某现金100元、微信红包。

2018年3月6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曹某,并在其住处搜查到甲基苯丙胺14.58克、大麻3.6克。2018年3月7日,被告人曹某配合公安民警抓获贩毒人员纪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牟某、朱某分别于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综上,被告人曹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8.68克、大麻3.6克;被告人牟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克;被告人朱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检查表、被送押人员外伤情况登记表、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纪某贩卖毒品案抓捕经过及起诉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刘某、石某、张某证言;

3.被告人曹某、牟某、朱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公(司)鉴(理化)字[2018] 113、136、137、160号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扣押笔录、毒品物证取样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手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牟某、朱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系累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朱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检  察  员:  邵磊

2018年10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牟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鉴定文书1份、公安机关情况说明2份、纪某贩卖毒品案抓捕经过及起诉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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