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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1与曹某2、曹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某1,女,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系原告之女),女,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曹某2,男,195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曹某3,女,197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列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4,女,197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曹某5,女,194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系被告之子),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曹某6,女,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龚某某,女,1952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曹某1诉被告曹某2、曹某3、曹某4、曹某5、曹某6、龚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曹某1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50元,由原告曹某1负担。

审判员:陈忠新

书记员: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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