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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1与曹某2、陈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某1,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2,男。
  被告:陈某某,女。
  原告曹某1与被告曹某2、陈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以两被告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1撤诉。

审判员:袁  欣

书记员:印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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