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1,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2,男。
被告:陈某某,女。
原告曹某1与被告曹某2、陈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以两被告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1撤诉。
审判员:袁 欣
书记员:印旭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