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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根福与上海云之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根福,男,1954年12月1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之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龙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根福诉被告上海云之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根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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