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步友,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亦磬,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云,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曹步友与被告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曹步友诉称,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需向其三次借款共计13万元,原告转账交付,被告均填写了借条、出具了收条,后还款1万元。因余款至今未还,故原告以被告户籍地在普陀区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雷云辩称,原告每次出借款均要求被告现金形式预付利息,被告为之,之后被告也按要求陆续现金形式付息。对已现金还款1万元没有异议,现只愿意按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付息,多付金额均应视为还本。
经查,原告非本市居民,经常居住地在杨浦区。被告系本市居民,户籍地在普陀区,经常居住地在杨浦区。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依法定。本案借条约定起诉地可在债权人所在地。而当事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情况下,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现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杨浦区,非本区,拟将本案移送原、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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