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永梅,女,1974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刘建坤,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熊,男,199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为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革会。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XXX号XXX层01、02及07单元。
法定代表人甘华。
原告曹永梅与被告何熊、上海为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曹永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永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蔡豪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