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洪泉,男,195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福妹,女,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泉诉被告杨福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洪泉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福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杨福妹负担。
审判员:穆英慧
书记员:陆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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