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玉春,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亚平,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雷茹,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玉春与被告闻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依法追加雷茹为被告,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玉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慕歌、被告闻亚平、雷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闻亚平向原告借款并出具100000元的借条一张,双方形成法律上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闻亚平将该笔借款给付被告雷茹实际使用,被告雷茹亦承认该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其本人,并也同意积极偿还欠款,因此被告雷茹作为实际借款使用人亦应与被告闻亚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闻亚平、雷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曹玉春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7日起至7月7日止以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7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000元,均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山 人民陪审员 韩晶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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