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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英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金文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玉英,女,196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勇,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文龙,男,1961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纪忠,镇长。
  原告曹玉英诉被告金文龙、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玉英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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