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玲,女,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群海,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方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曹玲与被申请人上海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XXX.60元采取了冻结措施。2019年3月13日,申请人曹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裁定准许申请人曹玲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曹玲与被申请人上海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准许申请人曹玲撤回起诉,故对被申请人上海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2019)沪0114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XX.60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袁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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