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某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惠南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王义荣。
被告:上海某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义荣。
被告:王义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江苏篮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王义荣。
本院审理原告曹秀某、朱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惠南分公司、上海某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义荣、江苏篮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曹秀某、朱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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