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秀英,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涛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义荣。
原告曹秀英与被告上海涛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秀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秀英负担。
审判员:赵传伟
书记员: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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