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文红,女,1974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福西路XXX弄XXX号楼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秀英,女,1975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文红与被告叶海青、曹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56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查封案外人朱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曹秀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黄文红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案外人朱某某及被申请人曹秀英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朱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曹秀英的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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