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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刘某某等与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某县。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某县。
原告:高艳彪等剩余58人。
诉讼代表人:武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县。
诉讼代表人:孔祥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县。
诉讼代表人:贾占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县张某镇张库南区中央大道A11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叶立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香,该公司员工。

原告曹某某、刘某某等共计60人与被告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曹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刘某某撤回对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的889元,由曹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定强

书记员: 郭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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