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艳敏,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址地为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辩护人曹学彬、安明,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艳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经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应当执行被告人曹艳敏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曹艳敏,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审查,被告人曹艳敏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均尚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人曹艳敏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同类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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