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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艳雯与曹俊、曹向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艳雯,女,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跃国(系曹艳雯丈夫),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曹俊,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曹向明,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丽,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艳雯与被告曹俊、曹向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曹向明认为原告诉请所依据的(2018)沪0104民初4003号生效民事判决有误,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2018)沪0104民初4003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进行再审。2018年12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8)沪0104民初4003号再审案件,再审诉讼请求为:撤销(2018)沪0104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归被告曹向明所有或重新分割各自应得份额。被告曹向明认为本案请求权基础在于(2018)沪0104民初4003号判决,该判决涉及到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小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两套房屋的权属都属于继承遗产的范围,目前该案处于再审审理中,审理结果可能会影响本案系争房屋,现再审审理结果未定,应中止本案诉讼。2018年12月12日,被告曹向明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对于被告曹向明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原告认为(2018)沪0104民初4003号原审生效判决没有问题,不同意中止诉讼。被告曹俊同意曹向明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本案原告诉请主张的房屋分割以(2018)沪0104民初4003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目前处于再审尚未审结中,故被告曹向明的申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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