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明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芳,女,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宏,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芳,女,195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女。
  原告曹芳与被告张明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芳、平安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为医疗费11,697.69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费1,000元,上述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剩余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张明芳赔偿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5日,被告张明芳驾驶沪C0XXXX车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祝路、下盐路路口,与原告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张明芳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故相关损失仍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张明芳未具答辩。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具体损失持有异议,要求法院依法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被告张明芳驾驶沪C0XXXX车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祝路、下盐路路口,与原告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张明芳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240日、护理120日、营养120日(含后续治疗)
  另查明,沪C0XXXX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又查明,原告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判决,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1,3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95,861.47元;被告张明芳赔偿3,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还查明,2018年6月8日,原告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门诊及住院治疗行内固定取出术;后原告还在上海市浦东医院、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病史记录、医疗费发票、(2017)沪0115民初25725号民事判决书、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前案生效判决,对原告因后续治疗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剩余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张明芳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如下:医疗费11,687.66元(扣附加支付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费500元,共计12,487.66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款11,987.66元,被告张明芳应赔偿律师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芳11,987.66元;
  二、被告张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芳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原告曹芳已预交),由被告张明芳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曹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李祎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