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英,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昱,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丹青,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阳禹(系被告弟弟),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曹英与被告张丹青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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