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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英与张丹青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英,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昱,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丹青,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阳禹(系被告弟弟),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曹英与被告张丹青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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