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荣亮,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峰,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庆安县,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应彬(未出庭)。
原告曹荣亮诉被告苗应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荣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应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荣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4年3月20日,史晓波以搞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曹荣亮借款5万元,被告为上述借款承担担保。上述借款经曹荣亮多次索要,史晓波躲避不见,拒绝还款,被告也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苗应彬偿借款5万元。
本院认为:借款人史晓波向原告曹荣亮借款并出具借据,被告苗应彬做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史晓波、被告苗应彬与原告曹荣亮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史晓波、被告苗应彬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三方未约定担保责任方式,被告苗应彬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曹荣亮有权直接向被告苗应彬主张权利,原告曹荣亮要求被告苗应彬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苗应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苗应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曹荣亮欠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苗应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永兴
书记员:姚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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