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飞,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周磊,女,1970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原告曹萍与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10多年前个人经营上海红光劳防用品有限公司期间,公司及个人业务都在上海福民支行办理,由此结识了该行的工作人员徐世罕。2005年,被告因投资项目缺少资金,被告在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原告,提出向原告借款几百万,并承诺短期内马上归还,利息按照2个点给予支付。原告基于对徐某的信任,答应借款给被告。原告于2005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累计向被告借款5,000,000元,除大部分银行转账外,一小部分直接以现金给予被告。未料被告一次也未兑现承诺归还借款,也从未向原告支付利息。2010年6月30日,被告重新写了借条,借款本金为6,786,400元,并且写明该借条长期有效。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6,786,400元、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利息(以6,786,400元为本金,自2010年6月30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萍户籍地并非其经常居住地,原告实际住所地在虹口区,被告户籍地在杨浦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崔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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