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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赛桃与上海福林社区养老服务合伙企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赛桃,女,1955年5月2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利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林社区养老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福乐康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
  第三人:上海福乐康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XXX号XXX幢2-19。
  法定代表人:梁维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
  原告曹赛桃与被告上海福林社区养老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福乐康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赛桃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第三人对外吸引客户以“入会费”的形式向客户借款。同年5月29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福乐康社区服务平台会员合同》,由原告向第三人提供借款26万元,合同亦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019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愿意为第三人针对原告的26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然而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和第三人均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福林社区养老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原告曹赛桃本金26万元,利息46,800元;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622元,保全费1,834元,合计4,456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三、支付方式及期限: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309,028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65,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65,000万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65,000万元,余款114,028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付清。如到期未能履行的,原告有权就所有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请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20年1月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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