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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轶与杨明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轶,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平,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纯,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明占,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大义镇聊商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高峰,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轶与被告杨明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曹轶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曹轶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曹轶负担。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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