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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妹与朱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金妹,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帆,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利敏,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曹金妹被告朱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19日,原告以现金和转账形式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因被告在承诺还款期内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利敏应归还原告曹金妹借款3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100,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100,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归还借款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原告预缴),由被告朱利敏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佩芳

书记员: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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