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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海、曹某与曹某某、丁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曹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亮,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梅,上海励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1、曹2诉被告曹某3、丁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薛桂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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