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金涛,男,1943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曹丽萍,女,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妹新,女,1935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曹新根,男,195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袁宝娣,女,195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曹志豪,男,198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方琴,女,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曹逸晨,男,200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曹志豪(系被告曹逸晨的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治国,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曹金涛、曹丽萍诉被告奚妹新、曹新根、袁宝娣、曹志豪、方琴、曹逸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曹金涛、曹丽萍诉被告奚妹新、曹新根、袁宝娣、曹志豪、方琴、曹逸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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