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铂沅与河北冀南种业有限公司、吴承志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案外人:李刚,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徐秀英,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曹铂沅,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执行人:河北冀南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被执行人:吴承志,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执行人:吴琳,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申请执行人曹铂沅与被执行人河北冀南种业有限公司、吴承志、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曹铂沅与被执行人河北冀南种业有限公司、吴承志、吴琳民间借贷纠纷,遵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冀028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北冀南种业有限公司、吴承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铂沅借款本金2696256.27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92.5万元自2014年4月12日开始计息,本金771256.27元自2015年3月28日开始计息)。履行时扣除被告已付利息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计103500元。二、被告吴琳对被告河北冀南种业有限公司、吴承志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曹铂沅其他诉讼请求”。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7)冀02执38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李刚银行存款至20万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将李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支行的xxxxxxxxxx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另查,李刚与吴琳于2001年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案外人主张法院冻结的李刚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为其工资账户,根据法律规定,工资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故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389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李刚在中国银行账户财产为李刚与吴琳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并无不当,但应在执行阶段预留李刚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综上,对案外人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李刚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力卿
审判员 梁海彬
审判员 李立艳

书记员: 马姗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