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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1与曹某2、陈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刚,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曹3,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曹1与被告曹某2、曹3、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因需进一步取证,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1负担。

审判员:聂  俊

书记员:陈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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