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刚,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曹3,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曹1与被告曹某2、曹3、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因需进一步取证,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1负担。
审判员:聂 俊
书记员:陈向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