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19时12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老赵线由老赵村往宾居农场方向行驶,在州城镇老赵线单某某家门口路段与杨中轩驾驶云******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曾某某所驾车辆正前部与杨中轩所驾车辆左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曾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6.04mg/100ml血;经认定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中轩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91124****)。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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