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曾光,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单元**号,现住船山区**小区**单元**楼**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日至7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曾光在遂宁市城区多次向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4日、3月26日、4月6日、4月7日、4月8日,被告人曾光先后5次向黄某某贩卖了每次为200元的毒品套餐(含甲基苯丙胺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约0.1克),其中4月8日那次,黄某某在前往曾光住处取毒品时被民警挡获;2019年3月28日、4月4日,被告人曾光先后2次向黄某某贩卖了每次为300元的毒品套餐(含甲基苯丙胺约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约0.1克)。
2019年3月12日、3月17日、4月2日,被告人曾光先后3次向张某某贩卖了每次为200元的毒品套餐(含甲基苯丙胺约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约0.1克);2019年3月2日、3月4日、3月6日、3月7日、3月15日、3月20日被告人曾光先后6次向张某某贩卖了每次为300元的毒品套餐(含甲基苯丙胺约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二颗约0.2克);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曾光向张某某贩卖了350元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约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二颗约0.2克);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曾光向张某某贩卖了600元的毒品套餐(含甲基苯丙胺约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约0.3克)
2019年4月4日,4月7日被告人曾光先后2次向陈某某贩卖了每次为200元的毒品套餐(含甲基苯丙胺约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约0.1克)。
2019年4月8日,民警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将被告人曾光现场挡获,并在曾光身上及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4.09克,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红色片剂8.4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光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满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光荣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光现取保候审在家,1356870****,保证人曾某某1380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2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