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曾凡军,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63********,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楼**房。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印言文,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0********,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巷**组,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房。因犯抢夺罪、诈骗罪,于2004年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16年被贵州省松桃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凡军、印言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2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2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2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曾凡军、印言文经事先预谋后,共同窜至本区繁荣路十五中路段,由被告印言文扮演卖药人,被告人曾凡军扮演买药人,持一包假药对被害人吴某乙谎称是“名贵药材”,后被告人曾凡军以共同先出资向被告人印言文购买上述“名贵药材”,再高价卖给他人赚取差额为诱饵,共同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工作说明、羁押说明、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人曾某某、吴某甲、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曾凡军、印言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凡军、印言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凡军、印言文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凡军、印言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凡军、印言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凡军、印言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均对被告人曾凡军、印言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印言文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曾凡军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书副本十三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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