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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将诉李加林(又写作李家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将
董坡腊(湖北天门法律援助中心)
李加林(又写作李家林
李晓琴
吕爱新(湖北天门中心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将。
委托代理人董坡腊,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林(又写作李家林。
委托代理人李晓琴,系李加林之女。
委托代理人吕爱新,湖北省天门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曾某将因与被上诉人李加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上诉人曾某将驾驶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在能见度低、路面不宽的情况下,未开启车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安全隐患,为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客观上创造了条件。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曾某将有义务有能力及时保护现场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未履行,致使本案未能及时查清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和得到处理,存在一定过错,原审将此亦作为上诉人曾某将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不违背法律之规定和社会之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上诉人曾某将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原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基础上判决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曾某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属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上诉人曾某将驾驶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在能见度低、路面不宽的情况下,未开启车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安全隐患,为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客观上创造了条件。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曾某将有义务有能力及时保护现场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未履行,致使本案未能及时查清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和得到处理,存在一定过错,原审将此亦作为上诉人曾某将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不违背法律之规定和社会之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上诉人曾某将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原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基础上判决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曾某将负担。

审判长:陈先锋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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