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曾勇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39号

被告人曾勇曾某某,曾用名曾卫,男,1982年11月6日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41982110672135113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充市人,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嘉陵区一立镇天游观村9组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现住长沙县金井镇东山村大畲里组92号长沙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勇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曾勇曾某某窜至湖南省长沙县金井镇湖南省长沙县**镇金井社区被害人丁伶俐丁某某经营的梓豪手机店,趁被害人丁伶俐丁某某外出拿包裹店内无人之机,盗得柜台内的2台OPPOA9台******手机。随后,被告人曾勇曾某某将该2台手机销赃给刘名作刘某某。经鉴定,该2台OPPOA9台******手机价值2598元。

2019年9月26日18时许,民警在长沙县金井镇长沙县**镇金昌宾馆附近将被告人曾勇曾某某抓获。后民警将该2台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刘名作刘某某、李晶李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丁伶俐丁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曾勇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勇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勇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勇曾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曾勇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勇曾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