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大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汉族,49岁,住顺平县。
原告曾大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挡在原告门口的砖墙;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毗邻而居,共用同一道路通行,2017年7月9日,被告无故用砖墙将原告的大门口堵死,后经高于铺镇亭乡北庄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被告拒不拆除砖墙。该道路1995年前为被告土地置换所有,1995年村委会统一规划土地时,该道路已收归村民集体所有,村委会已经补偿给被告相应土地。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和生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原告曾大林与被告曾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曾某某未在顺平县高于铺镇亭乡北庄村居住,该村亦无曾某某的户籍信息,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曾大林未能提供被告曾某某的详细送达地址和详细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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