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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帼英与上海文路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耀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曾帼英,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路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强,总经理。
  被告:上海耀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固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魏榕。
  原告曾帼英诉被告上海文路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耀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帼英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汤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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