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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上海和星投资有限公司、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茂良,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和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虹,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向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昌,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家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上海和星投资有限公司、毛向前、陆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

审判员:薛为安

书记员:黄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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