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广华,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茂良,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喜,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和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喜,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虹,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向前,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昌,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家良,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广华与被告王宝喜、上海和星投资有限公司、毛向前、陆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广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广华撤诉。
审判员:薛为安
书记员:黄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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