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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林、刘莉与周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曾文林,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
  原告:刘莉,女,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秋立,男,1992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曾文林、刘莉与被告周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曾文林、刘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文林、刘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袁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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