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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铎、曾庆与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曾文铎,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曾庆,女,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惠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
  被告: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慷。
  原告曾文铎、曾庆与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维房产)、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泰禾物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文铎、曾庆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仙和被告泰维房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惠铭、吴洁到庭参加诉讼。泰禾物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文铎、曾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泰维房产支付墙面维修费用人民币6,8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维修期间过渡费52,000元,泰禾物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7日,曾文铎、曾庆与泰维房产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曾文铎、曾庆向泰维房产购买上海市宝山区恒高路XXX弄XXX号XXX室精装修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017年6月,曾文铎、曾庆和家人入住系争房屋。2017年9月发现主卧房门无法关闭,多次报修后,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发现是因为门套处有水渗出,还导致主卫外墙纸发霉,之后一直未找到漏水原因。后来又陆续发现主卧与客厅墙体、东书房墙体、次卫与书房间墙体、客厅电视背景墙体和北卧室墙体墙纸严重发霉,墙面发现明显水珠,墙面涂料呈泥状。2017年11月29日,曾文铎一方与泰维房产客服经理李睿协商维修事宜,李睿承诺:由泰维房产负责维修,自2017年11月15日至维修结束每月支付曾文铎一方过渡费8,000元,由泰维房产负责贴墙纸或按每平方米80元补偿给曾文铎一方。之后,泰维房产开始维修,直到2018年4月退场,但一直未贴墙纸。2018年5月底,曾文铎一方自行涂墙面漆,墙面修复完毕。之后,曾文铎一方要求泰维房产支付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维修期间过渡费52,000元(8,000元/月×6.5个月)、自行修复墙面补偿费6,880元(80元/平方米×86平方米),但泰维房产不同意支付。泰禾物业作为泰维房产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怠于维修,对曾文铎一方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
  被告泰维房产辩称,系争房屋墙体渗水的原因是曾文铎一方在装修时拆除浴缸,破坏了地面和半墙面的防水,导致渗水,责任应当由曾文铎、曾庆自行承担。李睿在作出承诺时,不知道曾文铎一方将浴缸拆除,曾文铎一方向其隐瞒了房屋被擅自违规改造的情况。根据合同约定,业主违规改造房屋导致的质量问题,泰维房产无需承担维修义务。认可北卧室墙体墙纸霉变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该部分墙体霉变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同意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曾文铎一方支付墙纸费用800元。其他质量问题均发生在曾文铎一方擅自改造部位的周边区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北卧室墙体霉变质量问题不影响业主的居住,维修期间曾文铎一方也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不同意支付过渡费。
  被告泰禾物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5年7月17日,泰维房产(甲方)与曾文铎、曾庆(乙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暂测面积130.30平方米,总房价款暂定4,156,125元;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限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等。合同签订后,曾文铎、曾庆向泰维房产付清购房款。2017年4月,泰维房产将系争房屋交付给曾文铎、曾庆。在曾文铎一方入住后,系争房屋内的部分区域出现墙体渗水、墙纸发霉的情况,主要发生在主卫门口墙体、主卧门口墙体、主卫与主卧墙体、主卧与客厅墙体、主卫与次卫墙体、次卫与书房墙体、次卧(北卧室)与书房墙体。曾文铎一方报修后,泰维房产对系争房屋进行维修,于2018年4月对渗水问题修复完毕,但未对墙面进行处理。2018年5月,曾文铎一方自行涂了墙面漆,现已全部修复。
  二、2017年11月29日,曾文铎一方与泰维房产人员李睿对维修事宜进行协商,曾文铎提出维修期间无法居住,李睿承诺维修期间给予曾文铎一方每月8,000元的住宿补偿,还承诺墙面处理折合80元一个平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审理中,曾文铎、曾庆表示,确实将原有浴缸拆除,但渗水问题并不是拆除浴缸导致的,渗水是房屋质量问题;维修期间曾文铎在外地,曾庆和儿子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期间在酒店住过一段时间,具体住过几天忘了也没有凭证;维修工作影响到生活,小孩写作业、吃饭都不方便,有时候在学校写作业,在外面吃饭;涂墙面漆的面积86平方米,是施工方提供的数据。泰维房产表示,曾文铎一方将浴缸拆除,破坏了防水层,导致渗水;维修期间,维修人员并未住在系争房屋内,而是多次上门维修,对防水层全部重做,于2018年1月中旬将次卫修复,于2018年4月将主卫修复;因主卫和次卫是分别维修的,不影响曾文铎一方使用;只认可次卧与书房墙体维修责任,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系争房屋在交付后发生渗水问题,泰维房产已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必然对曾文铎一方造成影响,所产生的损失可认定为其实际损失,应由泰维房产承担赔偿责任。泰维房产认为渗水问题是曾文铎一方拆除浴缸导致,但未对此举证,已修复也无法进行鉴定,本院难以采信。李睿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所作承诺,因未形成书面协议,仅能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参考。曾文铎一方在维修期间未在外租房住宿,未产生实际外宿损失,其主张过渡费52,000元依据不足。曾文铎一方未能提供墙面维修面积86平方米的相关依据,本院也难以确定墙面维修的具体面积。因此,鉴于泰维房产的维修行为确实对曾文铎一方造成一定损失,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酌情确定泰维房产向曾文铎、曾庆赔偿损失1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文铎、曾庆支付赔偿款12,000元;
  二、驳回原告曾文铎、曾庆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曾文铎、曾庆负担586元,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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