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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某
朱志刚(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
方某

原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志刚,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方某。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方某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尚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利息及利息利率标准的承担,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条三个月后承担借款利息,无约定依据,本院调整由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承担借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偿还原告曾某某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500元,共计10300元由被告方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尚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利息及利息利率标准的承担,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条三个月后承担借款利息,无约定依据,本院调整由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承担借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偿还原告曾某某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500元,共计10300元由被告方某承担。

审判长:张怀良
审判员:赵杰
审判员:李宝红

书记员:侯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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