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晖,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长春,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菁,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晖诉被告张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1,3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菁的银行存款90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楼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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