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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危险驾驶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2K***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四十里铺镇平镇路口附近路段时,被崆峒分局民警查获。2020年4月8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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