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0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街道**村居林某甲48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2001********,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3200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82000********,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族**县**乡**村**组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冷某某 ,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朱某某、雷某某、植某某、蓝某某、兰某某、鲁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粟某某、冷某某、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朱某某、雷某某、植某某、蓝某某、兰某某、鲁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粟某某、冷某某、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4年11月到2019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朱某某、雷某某、植某某、蓝某某、兰某某、鲁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粟某某、冷某某、林某甲等人先后加入北京**国际集团(对外也称中国**营销公司),该公司实际上为传销组织,上述被告人先后去到广东省广州市**区**望岗**街*巷*号*楼***房(以下简称“***房窝点”)共同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具体方式冒充女性在微信、QQ等网络平台上寻找作案目标,以交友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之后以各种理由索要财物。曾某某是***房窝点的“家长”,其他被告人是“家庭成员”,由曾某某管理其他被告人。梁某某、朱某某作为***房窝点的女性,负责协助男性在诈骗过程中进行语音聊天、出去见面等,并在与被害人见面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购买化妆品、食材等物品供窝点共同使用。***房窝点诈骗所得款项部分上缴给曾某某或者曾某某的上级林某乙,部分用于整个窝点共同生活。从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房窝点先后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龚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财物。经统计,被告人梁某某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633元;被告人朱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2660元;被告人雷某某、植某某、蓝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2476元;被告人曾某某、兰某某、鲁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粟某某、冷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1956元;被告人林某甲的诈骗数额为11156元。
2019年12月30日,民警在广东省**市**区**西**街七巷八号301房抓获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朱某某、兰某某、鲁某某、雷某某、植某某、蓝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粟某某、冷某某、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等人的某某;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朱某某、雷某某、植某某、蓝某某、兰某某、鲁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粟某某、冷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朱某某、雷某某、植某某、蓝某某、兰某某、鲁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粟某某、冷某某、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朱某某、雷某某、植某某、蓝某某、兰某某、鲁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粟某某、冷某某、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朱某某、雷某某、植某某、蓝某某、兰某某、鲁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粟某某、冷某某、林某甲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朱某某、雷某某、植某某、蓝某某、兰某某、鲁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粟某某、冷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1卷宗12册、光盘10张;
1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1《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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