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 弢
书记员:程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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