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强,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
担保人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曾某某与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曾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9亿元的财产。申请人曾某某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 梅
书记员:田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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