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4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79********,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街**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黎某某(另案处理)合作开展污水处理业务,2019年3月起,二人在向中山市**医院和广州医科**医院供应消毒粉的过程中,商量并决定用价格低廉的其他品牌消毒粉假冒合同约定的“洁王子”消毒粉,以降低运营成本进行牟利。之后,黎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工业区**号**家具仓库内,将低价购得的“永洁康”消毒粉装入回收的“洁王子”消毒粉空瓶内,重新封口包装后冒充“洁王子”消毒粉进行销售。至2019年11月,黎某某、黄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生产假冒“洁王子”消毒粉约180箱(每箱12瓶,每瓶1公斤),其中约136箱以98元/ 瓶的价格销售给中山市**医院,10箱供货给广州医科**医院,其余销毁,假冒“洁王子”消毒粉货值211680元。
经查,上述“洁王子”消毒粉包装瓶上含“洁王子”、“润兴”、“ROSUN”等多个注册商标(第3190555号、第6283430、第12296777号、第12296768号),商标权利人成都**药业有限公司未授权黎某某、黄某某等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单位陈述;4.证人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敏妍
检察官助理 陆倩韵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羁押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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