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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6********,汉族,初中,**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道**村花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R****号牌轻型仓型栅式货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1.6mg/l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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