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90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新疆**县**有限公司合同工,出生地**省**市**乡**村**社,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路**号**幢**单元**,本市无固定地址。2019年03月0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塔里木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日被塔里木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里木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02时17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川J*****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塔里木油田库东路124公里处被塔里木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130毫克,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巴特
(院 印)
2020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塔里木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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