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在佛山市**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区,住佛山市禅城区**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30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从华远村出发,沿汾江路行驶,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路段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90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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